商务合作 010-68988613欢迎访问明德经纶官网

资讯详情

News Show

董事会治理模式的七大转变

浏览量:926 · 时间:2015-04-29 13:58

文|杨桦: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李大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研究部主任

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治理制度完善的关键。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的质量都是决定公司治理水准高低的核心要素。企业能否具有活力、能否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关键在于董事会。正确处理好董事会与各层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董事会运行机制,是一个企业得以长久屹立的根本所在。

 

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看,不同的董事会制度设计和治理模式,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科学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影响很大,故而构建一套合理、高效的董事会治理模式对于完善公司治理至关重要。从中国推行公司制改革以来,中国的董事会建设制度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改进,如,通过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的董事选举权;通过董事会议事制度框架进一步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通过独立董事会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通过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董事的勤勉义务和责任等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进,促使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从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实践情况来看,中国企业在董事会治理及运作方面的表现,却始终差强人意。

其中,在董事会治理方面的问题表现在:

董事会的组成不合理。中国企业大量存在资本治商的现象——资本方出于控制公司的目的,往往选择最听话的人 ,而不是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出任董事。例如,在国有股占优势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董事会成员的聘任一般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政府部门特定的利益目标决定了被选用的董事为了达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时常不惜损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的管理机制不完善。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的选任、解聘和激励做得很不完善,成员变动频繁,缺乏专门委员会对董事进行有效的考核。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公司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决策权和执行权高度集中但又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使企业偏离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无法对身兼二职者实施有效的约束机制,并可能导致董事会被企业管理层架空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董事会的运转机制失灵。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缺乏效率,并存在各种诚信问题,时常出现违规运作、信息披露失真等运转失灵或失误现象。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仍存在众多矛盾和问题,如: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运作形式化;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独立董事提名不独立,对公司规范运作不熟悉、对有关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不了解),监事会形同虚设,使董事会处于无监督状态;监事会独立性较差,作用发挥不足,监督流于形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和作用未能得到相应的发挥;董事会考核与薪酬体系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董事会考核和长期激励机制;实践中对董事责任追究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刑事责任的现象等。

七大转变
 

针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中的几个症结,未来董事会总体建设应从以下七方面加以转变:在制度设计方面,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在治理目的方面,从单纯强调合规治理,转变为合规业绩治理并举;在职责设定方面,从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分家分权式,转变为最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三会职责划分;在管理机制方面,从决策权和执行权高度集中,转变为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在权、责、利到位方面,从法律层面加强董事会的责任到位,转变为义务、权力和行为的到位;在监督体系方面,从外部监管为主,转变为制度约束和文化约束互补;在董事会成员构成上,从内部人控制为主,转变为成员多元化、差异化并存

转变1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内的权威和权力分配及其责任实现,其中,董事会的角色、职能、定位、权力和责任实现都居于核心。但是,中国在1993年《公司法》出台时,基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考虑,在董事会制度设计上是围绕股东会中心主义原则设立的。由于公司法属于股东本位,虽然强制性地规定了董事会制度,但现行法并未将两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立作为公司存在的默认前提,理论上也没有将董事会的必然存在当成是公司的典型特征。这也成为了当前董事会治理不完善的重要因素。

由于现行的《公司法》以股东会作为权力执行中心,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赋予了前者更多的实际权力。股东会的职权在立法中已然过重,立法者、规制者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意无意地强化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趋势,董事会的职权相比则趋向于弱化、角色不明、职权遭到分割。随着分权和监督的思想倾向的流行,进一步导致董事会的角色、职能和定位变得越来越尴尬。

由于事前的职权分配导致董事会的权力弱化,但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上,失权的董事却成了替罪羔羊,是法律、规章制度规则和实践中必然的责任承担者。例如,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大幅度增加了对董事的责任追究,而各种规则、实践乃至主流舆论中,也都趋向于更为严格地追究董事责任。中国模式围绕着股东中心构建起来的权力分配方式,已然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问题,亟需改进。

为了适应现代公司经营规模化、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公司经营决策效率的要求,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公司法》应当扩大董事会的职权,确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实现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

 
 
转变2 :从“合规治理”到“合规、业绩治理并举”
 

当前对公司治理的一个误区,就是把改进公司治理等同于公司规范运作。我们知道,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实质有合规业绩两个方面的内涵。

董事会建设应以提高公司业绩为中心。监管部门如果过多地强调规范,就会削弱企业治理制度的自主创新,即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逐渐摸索出来的、适合企业业绩发展的治理模式方面的创新。着眼于业绩的公司治理改进,需要给予股东、董事和经理发挥自身能动性的更多空间,使公司治理创新成为企业发展和走向卓越的一股重要驱动力。

联系

Contact


服务热线 : 010-68988613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工作时间 :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明德经纶大学

版权所有 © www.mdjlb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501059号-3,免责声明